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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职责和监护过程的注意事项(安全监护人安全作业手册)

100人浏览   2024-11-19 10:05:03


一、监护人资格及主要职责

监护人定义:指对现场检维修作业人员负有安全监督和保护责任,是现场检维修作业最后一道防线,督促按章作业、保护其免受伤害的人员;

1、监护人上岗资格:

(1)经考试合格取得《监护证》,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2)能辨识本岗位危害因素,清楚工艺流程、设备操作方法;

(3)能预判作业环节中的问题,及时制止、控制并处置;

(4)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2、监护人主要职责:

(1)对检维修全过程和人员进行监督与检查,协调与联系;

(2)要求并检查检维修作业人员资质、培训合格证;

(3)核查检维修人员配备和个体防护装备满足安全要求;

(4)必须佩带明显标志,穿监护马甲,持《监护证》;

(5)出现异常或违章等情况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6)检维修期间,监护人不应离开或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3、监护人作业前注意事项:

(1)参加检维修作业前安全教育,知晓作业内容、环境、危险因素、安全措施等,在作业票上签名,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2)作业票在有效期内且签票手续齐全;

(3)作业票与作业内容必须相符,严禁涂改;

(4)对检维修人员安全提醒,逐项落实作业票中安全措施;

(5)对特殊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证检查确认(电工、焊工、登高证等);

(6)检维修作业人员经公司安全培训(携带出入证、班前五分钟本);

(7)检维修作业人员落实班前5分钟内容,每日作业签字人员与实际一致;

(8)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工器具检查确认。

二、动火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动火检维修作业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检维修作业有效期:特级动火(8h)、一级动火(8h)、二级动火(72h)。

1、动火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管道(设备)动火前必须工艺处理,吹扫、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作业;

1.2 阀门切断不作为有效隔绝方式,需加盲板隔断,对照盲板图一一确认;

1.3 对动火环境(管道内)及周边10米范围内进行测爆,测爆合格且测爆时间与开始作业时间≤30Min;

1.4 动火检维修作业测爆合格数据: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2%(体积分数)

1.5 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5m,气瓶与动火点距离≥10m,动火点周围15m应无火灾危险;

1.6 焊接检维修作业,电焊机应在10米范围内,条件不允许按动火点处理。

1.7 动火现场周边无火灾危险;

1.8 动火区域应拉警戒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9 高处动火检维修作业增加接火盆,管道、地沟动火相应区域增加阻火布;

1.10 特级动火应铺设消防水带、专职消防队、医疗救援驻防(必要时);

1.11 逐项检查落实检维修作业票证中防火措施;

1.12 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熟练使用;

2、动火检维修作业过程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穿戴监护马甲;

2.2 了解动火区域生产过程特点,知晓火灾危险性;

2.3 携带便携式四合一检测仪随时监控动火环境;

2.4 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如离开必须停止作业;

2.5 发现动火部位与作业票不符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时,立即制止动火;

2.6 动火作业中断>30 Min继续动火,必须重新测爆,特级、一级动火期间,实时监测,每2小时记录1次,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二级动火作业期间,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2.7 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不得同时在10米范围内开展可燃粉尘清理作业;

2.8 特级动火作业需全过程录像。

3、动火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

3.2 动火现场无残余火灾风险,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三、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定义:在进人或探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空间或场所作业。挖掘深度>1.2米的基坑,应按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有效期:≤24h

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人数要求:≤6人

1、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前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1.1 做好设备交出前工艺确认,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窒息等阀门加盲板,并一一确认;

1.2 阀门切断不作为有效隔绝方式;

1.3 对受限环境进行测爆,测爆合格并且测爆时间与开始作业时间≤30Min;

1.4 氧含量为19.5~21%(富氧环境≤23.5%),CO<16ppm、H2S<7ppm;

1.5 对较大容器上、中、下(左、中、右)检测;

1.6 检维修作业人员无作业证、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场不准进入;

1.7 了解受限区域的生产特点,知晓受限区域有毒、窒息危险性;

1.8 携带四合一检测仪随时监控受限空间内环境;

1.9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如离开必须停止作业;

1.10 发现受限部位与作业票不符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时,立即停止受限作业;

1.11 会同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进行现场盲板检查;

1.12 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向检维修作业人员充分安全交底;

1.13 对作业中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

2、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过程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穿戴监护马甲,能与受限空间作业内人员随时联系;

2.2 打开人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

2.3 对检维修作业环境实时监测,每2小时记录一次;

2.4 在有毒和缺氧等环境下,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供风式面罩,严禁摘下;

2.5 进入受限空间穿戴防静电服、鞋,使用防爆工具安全电压在36V,潮湿环境使用12V,严禁携带手机以及非防爆通讯工具;

2.6 受限空间状况一旦发生改变,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人员发生中毒、窒息等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或空呼面罩;

2.7 特殊受限检维修作业应要求气防班、专职消防队、医疗救援驻防(必要时);

2.8 掌握相关的救护方法,风险较大时应增设监护人;

2.9 配备供风式防护面具、氧气罩、救生绳等救援设施器材,并熟练使用;

2.10 受限空间进出口不得有障碍物,作业中断要在进出口设置防进入措施;

2.11 实时记录进入受限空间人员姓名、工具数量等信息。

3、受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确认所有检维修作业均已完成,关闭受限空间;

3.2 抽堵的盲板应妥善处理;

3.3 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四、盲板抽堵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盲板抽堵检维修作业定义: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除盲板的作业;

盲板抽堵检维修作业有效期: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票,超过《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起止时间需重新办理;

1、盲板抽堵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抽堵盲板检维修作业前,检维修作业人员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2 检维修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具,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1.3 检维修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1.4 检维修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电气、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5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盲板抽堵检维修作业过程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检维修作业人员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2 发现违章、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人员采取措施;

2.3 检维修作业人员拆卸螺栓应隔一个或两个松一个,缓慢进行;

2.4 现场人员要站在上风向,不得正对法兰缝隙;

2.5 在高处检维修作业时,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带,采取高空坠物防护措施。

2.6 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7 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阀抽堵作业;

2.8 在腐蚀性介质管道、设备上作业,应采取防灼伤措施;

2.9 在温度较高的管道、设备上作业,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盲板抽堵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会同检维修作业人员对照盲板图查点盲板位置、编号是否一致,做好记录;

3.2 抽堵的盲板应妥善处理;

3.3 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五、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定义: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行基建、检修及日常维护的临时使用≤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作业。

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有效期:一般情况≤15天,特殊情况≤30天。

1、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进行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前,作业人员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核对用电时间、地点、内容、设备、作业人信息;

1.2 检维修作业票严禁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票,需重新办理;

1.3 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证为本人、安全教育人员本年度签字;

1.4 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本人、有效电工作业证;

1.5 检维修作业人员劳保着装规范,佩戴绝缘手套等;

1.6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有各自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1.7 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1.8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1.9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1.10 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1.11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12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1.13 室外的临时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

1.14 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2.5m,穿越机动车道≥5m;

1.15 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1.16 行灯电源电压≤36V,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罩;

1.17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36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12V;

1.18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1.19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1.20 用电设备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动作时间≤0.1s的漏电保护器。

2、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过程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检查工机具,无人作业及时断开电源;

2.2 发现异常立即制止检维修作业,并及时联系相关人员采取措施;

2.3 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4 对违章检维修作业及时纠正制止,不改正的立即上报;

2.5 禁止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2.6 配备并会使用应急救护器材、消防器材等。

3、临时用电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电气人员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及电缆;

3.3 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六、吊装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吊装检维修作业定义: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吊装检维修作业票一点一证,当日有效。

1、吊装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起重操作员、指挥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 吊装质量≥1吨需办理吊装作业票;吊装质量≥40t还需编制吊装方案;

1.3 吊装指挥人员佩戴明显标志;

1.4 现场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

1.5 使用汽、柴油移动起重吊装机械,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安装阻火器;

1.6 吊装检维修作业人对起重机械、吊、索具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1.7 对支撑地面、支腿和枕木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1.8 夜间检维修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原则上禁止夜间吊装作业);

1.9 遇暴雨、大雾及≥6级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作业。

2、吊装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使用吊装机械时,不得对其检查和维修;

2.2 时刻关注吊装过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吊装,并要求整改;

2.3 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内,发现进入警戒区域应立即停工;

2.4 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如作业人员登≥2米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

2.5 吊物捆绑牢靠,吊点和吊物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2.6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2.7 吊装车辆出现灯光报警,暂停作业并查明原因,检修正常后方可作业;

2.8 对检维修作业中列出的安全措施逐条确认;

2.8 吊装检维修作业“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3)斜拉重物不吊;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5)重物下站人不吊;

(6)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7)重物紧固不牢,绳不齐、打结不吊;

(8)棱刃物件无放垫措施不吊;

(9)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3、吊装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吊钩和起重臂放置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

3.2 轨道上的吊车,停放至指定锚位;

3.3 吊索、吊具收回,放至指定位置;

3.4 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七、动土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动土检维修作业定义: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动土检维修作业有效期:≤1个月,超过规定时间继续作业的,重新办理作业票。

1、动土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会签齐全,无证严禁动土检维修作业;

1.2 检维修作业人员穿戴好劳防用品;

1.3 根据需要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

1.4 工具、现场支撑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5 逐项确认票证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动土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保持良好通风,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分析检测,检测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2.2 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检维修作业人员立即停工,组织撤离;

2.3 多人同时动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2.4 禁止动土现场坑、槽、沟上端边缘有人员站立、行走;

2.5 发现电缆、管线或不可辨识物品时,立即停止作业,对物体妥善保护;

2.6 严禁检维修作业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7 涉及高处、断路、受限空间等危险检维修作业时,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2.8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3、动土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要求检维修作业人员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2 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八、高处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高处检维修作业定义:在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Ⅰ级登高:2m≤h≤5m Ⅱ级登高:2 m<h≤5 m

Ⅱ级登高:5 m<h≤15 m Ⅲ级登高:5 m<h≤15m

Ⅲ级登高:15 m<h≤30m Ⅳ级登高:h>15m

Ⅳ级登高:h>30m

A级分类 B级分类

高处检维修作业危险性质分A、B级管理(化工企业按B级管理)

Ⅳ级高处作业有效期:≤1天,其他≤7天;

高处检维修作业人数要求:≤6人。

1、高处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规范填写高处作业票、检修作业票、JSA分析表、作业观察卡(有其他特殊作业同时存在需有其他作业许可证),必须本人签字不可代替签字;

1.2 识别的危害因素制定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

1.3 查看检维修作业人员资质(架子工证、登高证等)、持班前五分钟本、特级高处作业需持体检合格证明;

1.4 五点式安全带完好、高处检维修作业下方周围用红白旗拉隔离、脚手架挂绿牌且在合格期内(每周检查确认一次);

2、高处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严禁高处检维修作业行走、休息不系安全带;

2.2 检维修作业人员感觉不适,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其撤离;

2.3 五点式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牢靠,移动时将安全带挂在生命绳上;

2.4 禁止高空抛物、垂直交叉作业,垂直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作业人员严禁站在不牢靠结构上、不得手持物体上下通道、在彩钢瓦/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作业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固定好;

2.5 检维修作业点附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超过允许浓度时,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标准的劳防用品方可施工;

2.6 ≥5级大风和雨雪天气禁止露天高处施工作业。

3、高处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确保“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九、断路检维修作业监护注意事项

断路检维修作业定义: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施工、吊装、吊运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断路检维修作业有效期为一个施工周期。

1、断路检维修作业前监护人注意事项:

1.1 断路检维修作业票,遵循一点一票原则,严禁变更扩大作业范围;如需其他特殊作业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2、断路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注意事项

2.1 检维修作业单位应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2.2 断路检维修作业仅封闭一般道路时,工器具放在作业区,防止影响另侧交通;

2.3 断路检维修作业白天≤2h、夜间≤1h即可完工的,有交通指挥下,设置警示设施(锥形交通路标、路栏、警示灯)的,可不设标志牌;

2.4 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警示灯,要求如下:

(1)采用安全电压;

(2)设置高度离地1m~1.5 m;

(3)其设置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能发出>150 m清晰可见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断路检维修作业结束监护人注意事项:

3.1 检维修作业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警示设施,并在作业票上填写完工验收;

3.2 申请断路单位查实后,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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