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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是什么(员额制司法改革留下了什么?)

100人浏览   2024-09-12 08:23:06

细数起来,以员额制改革为起点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2014年开始试点到如今,已经过去八个年头了。八年过后,这场司法改革带给我们什么司法影响呢?

关于这个话题,肯定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看法,注定是一个充满争议而达不成一致的看法。很多人会用简单的成功和失败来定性,可问题是,什么是成功,什么是失败,有统一标准吗?所以,本文的探讨,也只是个人之见。

不争的事实是,这场司法改革主要内容的员额制,却是保留至今。员额制,顾名思义,法官不再是过了司法任职资格经过人大任命就可以成为法官,而是在原来法院编制的基础上只有30%到40%的人员经过遴选才可以成为法官,其他人员则是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

于是乎,刚开始施行员额制的最初几年,跟今后晋升和待遇紧密相关的,谁能入额,确切的说是原来的法官谁能继续保留法官身份,谁会被淘汰,成了法院检察院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毕竟名额有限,需要四五十岁的、从事了二三十年司法工作的老法官检察官,变成了法官检察官助理。司法文件规定的五年身份保留期,让“员外”一词,具有了汉语解释之外的特定司法含义,背后包含着每个司法人员不同的心路历程,也有不少人因此走上了离职之路。

与之伴随的是,大批的院领导进入了员额队伍。改革要求的必须具有员额法官资格才能办案的硬性要求,院领导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文件要求,奈何院领导办案不是实力不济,就是趋利避害,根本撑不起跟员额数量主力相匹配的办案主力作用。

于是乎,让员额制压缩了大批普通法官检察官数量后,办案主力依旧是没有官职的普通法官检察官,在必须体现改革成效和大数据智能化考核的双重要求下,纷纷叫苦不迭。一些普通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因为任务重、压力大、收入没有太大差距等原因,甚至提出退额申请,不过大多没获得批准。

为了最大限度的提升办案效率,诉前调解执行前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幅度的扩充招录司法辅助力量,弱化司法改革配套的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利用大数据加大考核压力,提高二审再审案件维持率等等工作举措,成了近些年司法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

如此这般造成的副作用是,相当多律师反映基层法院办案质量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具体表现在:1、立案需要的周期越来越长,需要经过的程序越来越多;2、庭审流程大大简化,裁判文书说理内容大大减少,甚至干脆不说理,直接说裁判结果,潜台词是不管你服不服,我就这么认为的;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类案检索很多时候直接不评价,更不要说按照证据规则分析采信不采信的理由了。4、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的案件大大减少,上网就不上网成了飘忽不定的事情,很多当事人强烈要求上网的申请也是不予同意......

不得不承认,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的独立裁判权确实大了。以往凡是案件裁判都需要经过院庭长审批的流程,除了几类重点案件,基本都是法官为主导的合议庭说算。虽然文件上要求院庭长具有监管责任,可监督权跟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哪个主导,根本没有明确标准,许多院庭长借此落得清净,免得担责,干脆不管了。

如何在审判公开的社会监督后继乏力,错案追究从人员配备到工作程序流于形式下,约束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提高司法案件的审判质量呢?最近,事关员额制改革、法官独立裁判之后的审判流程改革——庭院长“阅核”制亮相,引来了法律圈的一轮热议。

目前而言,庭院长“阅核”制还没有全国统一性的标准,各地还在推广探索阶段,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今后会大力推广。一时间,网上出现了不少“倒退”的声音,而且动静还不小。以至于9月8日的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亲自讲解庭院长“阅核”制:“阅核制”根本区别于“审批制”!



“'阅核制'是为了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可问题是,'阅核制'下,造成案件的审限责任如何计算,造成的案件错判如何划分责任,造成的院庭长书面审问题是不是还是原来的问题......为了解决一个问题,重新设置一个制度,或是改造原来的制度,又该如何解决新制造造成的问题呢?

有律师感言,司法改革之前就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在施行了员额制这么多年之后,老百姓打官司都越来越难了。司法权力的运行、诉讼流程的设计,从来都是一个受到多方面制约的复杂过程,寄希望于某项制度的设立和推行,就解决普遍性的问题,确实有点毕其功于一役的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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